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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強化了有關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規定,併在“法律責任”一章擬增加對“虛假列支、超標樓堂館所”等違紀行為的問責和處分規定,更嚴格的“緊箍咒”旨在花好納稅人的每一分“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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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點
   對豪華樓堂館所明確說“不”
   地方黨政機關熱衷興建豪華樓堂館所問題,歷來為公眾詬病,對此,預算法三審稿在多處做出規定。
   如三審稿37條增加規定“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第50條預算執行環節增加“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此外,在第93條增加規定:“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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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點
   征收企業“過頭稅”將嚴懲
   每逢經濟不景氣,一些地方為了完成地方財政增長目標,便常常採取收“過頭稅”這種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徵稅方式,讓企業把將來的稅收提前繳等,令企業苦不堪言。
   值得關註的是,二審稿在提及稅政徵管違紀行為時僅限定為“擅自減徵、免徵或者緩徵應徵預算收入”,三審稿則在第92條將這一違規行為增加了“擅自多徵、提前征收”內容。
   此外,三審稿還強化了追責規定,提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旦出現違規行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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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點
   收支挖東牆補西牆也要追責
   一些地方財政收支審查中發現,在壓縮嚴查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費旅游的過程中,個別部門挖了東牆補西牆,公款招待查得嚴了,吃喝招待費往會議費中轉移,會議費查的嚴了,就往培訓費中轉移。
   預算法三審稿91條明確針對這種違規行為責令改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本組文圖均為新華社發
  (原標題:對豪華樓堂館所說“不” 直接責任人或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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